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我们的位置English

办事指南
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办事指南

查阅档案规定
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2016-04-15
一、查阅馆藏未向社会开放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一般档案需持相关单位介绍信,明确利用目的及范围后方可查阅。
二、查阅馆藏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会议记录等核心档案,须经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、局(馆)长批准,方可查阅。
三、查阅涉密档案,未达到解密年限的(绝密30年、机密20年、秘密10年),一律不得查阅,如有特殊需要,需经文件形成单位批准并出示批准手续方可查阅。
四、查阅开放档案(指自形成之日满30年,或未满30年、经本馆鉴定为可以开放的档案),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查阅。
五、查阅涉及招工、分配、安置、工资、工龄、保险、待遇、婚姻、计生等民生档案,公民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即可查阅;对于涉及个人信息内容的档案,委托他人查阅的,应持有委托人身份证件、被委托人身份          证件方可查阅。
六、在本馆复制的档案内容需加盖本馆查档专用印章方具有凭证效力,并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和公开出版。
 

上一篇:服务承诺

下一篇:查档须知